【问题描述】
代理一起劳动仲裁案件时,用人单位以“合同到期”为由终止劳动关系,但员工主张实际是因岗位调整被变相解除合同。如何界定终止与解除的适用情形?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?

【案例解析】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4条规定的"终止"与第36/39条规定的"解除"本质差异在于:
✅ 终止 = 法律关系自然消亡(如到期/企业破产)
✅ 解除 = 人为提前终结关系(如辞退/辞职)
但当企业出现"合同到期前突击调岗"等灰色操作时(如同您遇到的案例),法律界定将发生质变:
此时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价值便突显出来——
【ehr系统风险预警】
▶️ 自动识别"高危终止场景":
合同到期前180天标记续签对象
扫描员工是否符合无固定期限条件(如连续签约次数)
同步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2条禁止终止情形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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✅ 赔偿金计算公式嵌入N/2N规则
✅ 区域性差异条款智能适配(如北京/上海特殊规定)

Step1:风险预判
合同到期前6个月,ehr系统自动推送:
⚠️ "该员工已连续签约2次,触发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"
⚠️ "当前岗位调整记录与合同到期日临近,存在变相解除风险"
Step2:合规干预
▸ 自动生成《续约条件确认书》并邮件送达员工
▸ 留存调岗合理性说明模板(附业绩数据导入接口)
Step3:文书智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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